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現將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五條規定: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實行告知承諾管理。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向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申請消防安全檢查,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標準的承諾,提交規定的材料,并對其承諾和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二、行政許可范圍
1.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客運碼頭候船廳、民用機場航站樓、體育場館、會堂等;
2.公共娛樂場所:影劇院、錄像廳、禮堂等演出、放映場所;舞廳、卡拉OK廳等歌舞娛樂場所;具有娛樂功能的夜總會、音樂茶座和餐飲場所;游藝、游樂場所;保齡球館、旱冰場、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健身、休閑場所。
三、基本要求
開辦公眾聚集場所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消防技術標準要求。
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設置地點還應當符合《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四、申請材料
公眾聚集場所的建設單位或者使用單位通過消防業務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提交以下材料:
1.公眾聚集場所投入使用、營業消防安全告知承諾書;
2.營業執照;
3.消防安全制度、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4.場所平面布置圖、場所消防設施平面圖;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1、2項材料通過消防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或者消防業務受理窗口提交;其他材料可以在消防救援機構現場核查時提交。
五、辦理時限
對到消防業務受理窗口提出申請的,當場作出決定;對通過消防在線政務服務平臺提出申請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辦結。
六、法律責任
經核查發現場所使用、營業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責令停止使用、停產停業,并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撤銷相應許可。
江山市消防救援大隊
2021年6月9日